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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前父母赠与的房产,是否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?|米乐 发布日期:2024-12-26 16:27:02 浏览次数:
本文摘要:简介:“感情都不出了,借钱还有什么意义”一旦面对再婚,许多现代人都会飘逸地放一声感叹,离去几件衣服就冲向家门。

简介:“感情都不出了,借钱还有什么意义”一旦面对再婚,许多现代人都会飘逸地放一声感叹,离去几件衣服就冲向家门。可是,在这个经济压力日益沈重的年代,你否能在道别一段婚姻的同时,也开始自己的第二次“白手起家”如果你的答案是无法,你就被迫狠下心来面临夫妻之间的财产拆分问题。接下来就由小编来展开举案众说纷纭。

周某是苏州一家外资企业的老总。他和妻子姜某过去是大学同学。毕业时,姜某看见上海的房价大大下跌,就主张提早购房,于是,在还没成婚的前提下,周某家里拿走100000元赞助商了全部首付款。

由于当时感情亲密,周某同时把姜某的名字也注册在了房产证上。三年来,房价早已刷了一倍。今年,由于周某长年独自,姜某有了外遇,周某气愤之下明确提出再婚,但姜某明确提出应当分给一半房产,周某则指出应当扣减当年自己缴纳的首付款,但由于当时姜某前去缴付,缴付凭证上是姜某的名字,房产证上也是两个人的名字,因此没任何证据。

【法院裁决】 法官明确提出,由姜某原告当时这笔钱是联合出资,并说明其100000元的原文。姜某无法原告,案例最后获得了调停。

【小编解析】 刚刚收到案例的时候我们有些一筹莫展,因为房产证上注册的是两个人的名字,而缴付凭证上是姜某一个人的名字。如果谁主张谁举证我的当事人没任何证据。但后来事情有了转机,由于痛恨女儿的不道德,姜某父母主动写出了一份证明,证明当时房屋的首付款是周某所付。

于是法官明确提出,由姜某原告当时这笔钱是联合出资,并说明其100000元的原文。姜某无法原告,案例最后获得了调停。根据上海市高院的涉及精神,如果房产证上注册的是两个人的名字,即使该房产是婚前所买,也可指出为夫妻共同财产,拆分时候按共同财产的拆分原则展开处置。

同时,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限于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说明2 》第22条规定:当事人结婚前,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,该出资应该确认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予。”因此应当将目前的房价扣减掉周某的100000元以后再行展开拆分。如果房产还有按揭贷款,则由不受房人按照目前评估的房产价值,将赠予款、按揭款扣减之后,缴纳给另一方一半款项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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